首页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质检单位应在公检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公证检验报告书,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商务部对储备糖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