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入储及加工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入储及加工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或加工企业根据实际入储或加工的储备糖数量(计划),按含税成本向操作单位提供担保证明或资产抵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