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