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