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储存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国家粮食局和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及时掌握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资格条件的变动情况,并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