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在企业明显位置悬挂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储存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国家粮食局和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及时掌握取得中央储备… 第二十四条 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时,该企业应及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以及国家粮食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统一销毁。 第二十六条 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遗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同时向国家粮食局提出补办证书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