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抄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