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按要求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文公布并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