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于承担中央特种储备粮和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审核机关可将第六条中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他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