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