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2023年)
  3. 第三章

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储存堆码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不同产地、不同来源的中央储备棉包分类置放。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确保中央储备棉堆码稳固安全、垛线整齐,储存期间垛位不发生明显倾斜。静态管理时,库房的主通道(含垛与垛之间2m通道)两侧棉包表层、其他部位四层以下棉包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根据库房情况合理确定中央储备棉储量和垛数、垛位、垛形及起码位置,规范码垛。垛底放置垫材,高度不低于0.2m;地面已做防潮处理的,不低于0.15m。垫材摆… 第二十二条 库内码垛、搬倒、出库等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扫作业现场,并彻底检查库房及其周围,排除异常情况;至少72小时内持续对作业面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储备棉直属企业库区及库房应当遵循专门的设计规范,储存形式、消防措施等符合专业化要求;附属设施建设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服务于中央储备棉在库管理和日常运行需要… 第二十四条 中央储备棉如因待检、入库前观察、搬倒、转运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库房外临时存放,中储粮集团公司及承储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管理,不得因库房外存放致使中央储备棉数量…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