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