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