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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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