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