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处理 第九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处理 第九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