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处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处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