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