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