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