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中央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一般或较大不良后果,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不良后果、产生较大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一般或较大不良后果,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重大不良后果、产生较大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