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