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