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