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四条 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