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三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