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