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