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