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