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