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