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