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