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二条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