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 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连续承担不少于2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因特殊情形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将变更原因及重新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同意。 被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有异议的,可以向国资委提交陈述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