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企业总部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同意,并在与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约定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报国资委审核备案。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承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分所不得单独出具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册会计师名单;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