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九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九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于所属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一般不超过5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