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考核内容及指标; 考核与奖惩;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