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