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