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