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考核内容及指标; 考核与奖惩;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