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