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