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