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