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章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