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