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